常州市财政局 约彩365app下载_365串球在哪里买_365bet手机官网

<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内容
         
        常州市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发布日期:2021-06-24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截止日期:2021年6月23日

        序号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政策依据(文件)文号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牵头主管部门
        一、农业农村类:
        1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
        2、《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苏财基层〔2017〕14号)
        3、关于下达2018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资金的通知(苏财基层〔2018〕8号)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120元/亩。
        市财政局
        2 农机购置补贴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
        2、《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苏农机〔2021〕13号)
        购机者 不超过购置农机具上年度市场价的30%,具体按年度发布的文件执行。 市农业农村局
        3 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20〕27号) 养殖场(户)、从事无害化收集、转运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 主动送交纳入全市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的病死猪,体长50厘米以上(含)补贴40元/头;体长50厘米以下,补贴25元/头 市农业农村局
        4 耕地轮作休耕补贴 1、《关于印发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6〕6号)
        2、《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18〕2号)
        直接承担项目任务的农户和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中央财政按照每年每亩150元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地方统筹当地财力,制定县域内具体补助标准,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得超过核发标准。 市农业农村局
        5 秸秆还田
        作业补助
        1、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
        2、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6号)
        3、《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发〔2021〕1号)
        4、《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84号)
        原则上省级作业补助直接补助到按当地制定的作业标准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生态型犁耕深翻作业的实际种植户及部分符合条件的犁耕深翻作业农机手(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补助资金整合到此项目)。补助给犁耕深翻作业农机手须同时满足的附加条件:1、财政承担全部犁耕深翻作业费用(不再向农民收费);2、作业面积全部实现智能监测;3、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手段确定作业机手。 10元/亩 市农业农村局
        6 水稻田生态补偿 《常州市农业生态补偿实施意见》(常农计〔2017〕75号、常财农〔2017〕100号) 水稻适度规模种植经营者,适度规模标准由各辖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每亩补贴标准20-100元/亩,具体标准由各辖市(区)农业、财政部门根据自行确定的适度规模标准确定 市农业农村局
        7 生态型犁耕深翻补贴 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暨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农机〔2021〕7号) 实际种植大户 40元/亩 市农业农村局
        二、民政社保类:
        8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1、《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2、《财政部关于下达2010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263号)
        3、《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111号)
        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260元/年/车主 市残联
        9 残疾学生教育补贴 1、《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残疾人教育就业和托养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16号)
        2、《关于印发残疾人助学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残〔2010〕57号)
        具有本省户籍的高中阶段(含在特教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前三年)和本省生源地的高等教育阶段(含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全日制在校持证残疾学生。 低保家庭中父、母(或直接抚养人)是残疾人的高中阶段学生每生每学年补贴600元,低保家庭中父、母(或直接抚养人)是残疾人的就读于全日制大专以上的学生,每生每学年补贴1000元;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含在特教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前三年的学生)、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生证》的大学在读残疾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高中阶段每生每学年1000元,高校每生每学年1500元标准补助;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特殊教育学院和高等职业教育学院的大专以上残疾学生、因本地条件限制而在外地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盲生、在本市各类成人高校就读且取得毕业文凭的残疾学生,按照就读于全日制大专以上的学生,每生每学年补贴1000元,低保家庭中的就读于全日制大专以上的残疾学生,每生每学年补贴1500元,义务教育阶段的盲生每生每学年补贴2000元,低保家庭的盲生每生每学年增加1000元,在本市各类成人高校就读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2500元。 市残联
        10 农村危房改造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2、《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等事项的通知》(财社〔2021〕40号)
        居住在危房中的省级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 C级危房维修加固补助10000元、
        D级危房翻建新建补助18000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1、《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2、《省政府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163号)
        3、《关于做好自主外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苏水移民〔2014〕57号)
        大中型水库移民(含三峡水库移民) 600元/人/年 市水利局
        12 价格临时补贴 1、《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收费〔2019〕832号)
        2、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常发改〔2020〕96号)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对象、低保边缘困难家庭 当CPI月同比涨幅在3%(含3%)-5%之间时,价格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乡低保标准的1/12;当CPI月同比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乡低保标准的1/8。 市发改委
        13 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金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2、《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5〕101号)
        3、《关于进一步深化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民救〔2020〕6号)
        具有常州户籍,或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且在当地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半年以上,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根据申请对象困难情形分类给予相应的临时救助标准,救助次数原则上不作强制规定,但每年累计临时救助总额最高为本市月低保标准的12倍(10800元)。 市民政局
        14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
        2、《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常民福〔2016〕12号、常财社〔2016〕42号)
        3、《关于完善苦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补充通知》(常民福〔2018〕15号)
        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非重度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为低保标准的35%;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为低保标准的25%;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为低保标准的100%;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为低保标准的60%;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为低保标准的20% 市民政局
        15 低保边缘家庭一次性生活补贴 《关于进一步加强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常民救〔2018〕6号) 持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超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含2倍)的 按各辖市、区确定标准,每户1000-1800元不等,每年春节前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市民政局
        16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
        2、《关于进一步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民事〔2021〕6号)
        3、《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常民福〔2016〕12号、常财社〔2016〕42号)
        4、《关于完善苦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补充通知》(常民福〔2018〕15号)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新北、天宁、钟楼按照12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其中低保内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200元/月·人。 市民政局
        17 尊老金补贴 1、《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苏民福〔2011〕6号苏财社〔2011〕47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尊老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常民养老〔2020〕19号)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市民政局
        18 困难群众特困供养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
        3、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48号)
        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0〕39号)
        5、《关于调整2020年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常民救〔2020〕8号)
        6、《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常民救〔2020〕10号)
        具有常州户籍,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困境儿童,同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能力 城市特困供养人员每月1945元含120元护理费用补差发放,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每月1170元(新北区1210元)含120元护理费用全额发放。 市民政局
        19 最低生活保障金 1、《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
        2、关于印发《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民救〔2013〕7号、常财社〔2013〕21号)
        持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全市低保标准900元/月/人;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特定对象,其本人可以增发一定数额的保障金。 市民政局
        20 城乡困难群众节日补贴 1、《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
        2、《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民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两节”期间城乡困难群众节日省市补助资金的通知》(常财社〔2020〕113号)
        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按省定每人100元标准发放慰问金,市、区也有相应配套慰问补助100-400元不等。 市民政局
        21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2、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6号)
        3、《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福〔2011〕7号)
        4、《江苏省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3〕7号)
        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常民事〔2019〕3号);《关于调整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常民事〔2020〕12号)
        6、《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
        7、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8、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民儿童〔2019〕6号)
        不满18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为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社会散居孤儿为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为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的80%;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为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的80%;重残儿童、重病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50% 市民政局
        22 惠民殡葬补贴 1、《常州市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费用免除办法》(常政规〔2012〕14号)
        2、《常州市区推行文明绿色生态殡葬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民事〔2014〕5号)
        1、基本殡葬服务免除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驻常部队现役军人、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2、文明绿色殡葬补贴对象为本市市区户籍且在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的居民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驻常部队现役军人、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无名尸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除最大1730元;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除最大2010元;本市市区户籍且在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的居民文明绿色生态殡葬补贴1000或2000元 市民政局
        三、科教文卫类:
        23 助学金 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教育局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教〔2021〕6号) 满足学生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 中职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中职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免学费每生每年1700;普通高中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初中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小学助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学前教育助学金参照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 市财政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电话:(0519)85681812 联系信箱:sczjb@baotoy.com 网站地图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1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