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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请相关部门明下确2022年常州市关于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管控措施。 |
信件内容: | 请问《关于印发《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常价规〔2014〕1号)此细则是否在2022常州市区范围内执行的最新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关于其中第八条(因业主原因未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物业,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约定标准的70%交纳,优惠期限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计算最长为36个月;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优惠办法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是否还在执行?如果所在物业公司不执行《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4版)相关办法,相关部门管控措施是什么?作为公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
留言时间: | 2022-01-09 |
回复时间: | 2022-01-10 |
回复内容: |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信息,现答复如下: 2013年,江苏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办法中第十三条规定,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在一定时期内,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减免期限和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依据(苏价规〔2013〕4号)文件,2014年,我市出台的《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因业主原因未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物业,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约定标准的70%交纳,优惠期限自2014年12月25日起计算累计最长为36个月;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优惠办法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2018年,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出台了新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新办法中没有提及物业费优惠的相关规定。同时,(苏价规〔2013〕4号)同时废止。 因此,目前我市空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打折优惠政策没有上位法的依据,物业费是否优惠及优惠幅度等问题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 当前,我委参照《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参照周边城市成功经验,在广泛听取物业供需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出台我市新的物业管理办法,明确物业费的优惠政策,回应群众关切。 |
回复单位: | 市发改委 |
答复满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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