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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8-11-07  来源:民进  浏览次数:  字号:〖

        民进常州市委

        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作用在于记录社会主体信用状况,揭示社会主体信用优劣,警示社会主体信用风险,并整合全社会力量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可以充分调动市场自身的力量净化环境,降低发展成本,降低发展风险,弘扬诚信文化。本提案以常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为例进行剖析。

        一、常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不断深入,常州市以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建立和完善了“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管理机制,探索建立了常州特色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维护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以诚信建设为抓手,全面提高监管效能。常州创新机制,全面推动信息化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开发了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在不断完善企业、人员、工程项目三大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建成常州建筑市场门户网站和企业管理、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执法管理、竣工备案、综合考核、综合查询、手机考勤等14个子系统,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管部门的管理实行全过程有痕记载。

        二是科学管理,建立企业诚信考核机制。常州市制订了以工程项目为载体、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市场准入为抓手的《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建立了考核数学模型,对企业的信用实行量化动态考核。

        三是规范权力,实现了阳光监管。常州市纪委监察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制度设计着手,对建筑业企业综合考核和日常动态信用考核的扣分进行严格规定。在实施信用考核中,实行一个标准、二级审核、一次会商和信息及时传送制度。

        四是以“三合一”为纽带,构建常州特色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常州市在政府投资工程中,将企业的施工现场信用考核结果引入招投标,建立了技术、商务、诚信的“三合一”综合评标评估法,即把建筑业企业每个考核时段的信用得分应用到招投标中,在原来的价格因素、技术因素的基础上增加企业信用因素,且根据工程的建设规模,企业信用因素权重达10%~25%,以引导企业诚实守信,有力地打击了围标、串标和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避免单纯的价格竞争。

        二、当前常州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建筑行业是最早开放市场、引入招标投标制度的行业之一。随着工程建设步伐的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中像这样的问题也日益显现,一些建设单位不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强行要求垫资承包,肢解发包,明招暗定,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一些施工单位围标、串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有所抬头,给国家及集体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这虽与资本逐利、供求失衡有关,也与制度不健全、体制不完善、监管不到位有关,归根到底是诚信缺失。当前常州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信用信息体系标准不全面。常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在2017年出台了《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较原来的没有信用管理的状态有了质的飞跃,但其打分的主体在政府管理部门,打分的对象仅限于房屋建筑、装饰、机电、幕墙、市政五大类,其余专业及绿化信用评价体系尚在试行阶段。同时对工程实施其他主要单位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代理机构等无信用考评制度,由建设单位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等吃拿卡要,拖欠工程款,管理跟不上引起的不良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政府信用信息共享不畅。目前涉及工程建设单位信用的主管管理部门有金融主管部门、公检法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相互独立,互不衔接,部门间信用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形成资源浪费,同一施工队伍在不同行业管理部门褒贬不一。

        三是诚信体系社会氛围欠缺。各单位信用知识不足,自我保护能力较差,维权意识不强,政府宣传不强,信用环境培育力度不够,市场主体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的意识不强,无法形成“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社会氛围。

        三、对策与建议

        要使建筑业健康快速发展,必须直面当前建筑业存在的问题,正视和解决困扰行业发展的信用缺失问题,加强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的信用体系是建设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必要条件,没有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就不可能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没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就不可能有良好的市场秩序,更不可能有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对此,我们建议:

        一是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建设部门应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将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各主体将严格执行建筑法律法规成为自觉的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建立健全对建设及招标投标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严格的执法监督、检查和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可能出现的如招标人拖欠工程款、应该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强制要求招标人垫资、工程竣工不结算、拖欠工程款等现象的发生。

        二是在建设管理部门设立诚信工作部门。建议在建设管理部门下成立诚信工作部门,全面及时记录建设市场诚信相关行为,建立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统一征集平台,并实行档案化管理,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公开,并于其他部门共享,在市一级层面设立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实现跨部门的市场诚信记录网,真正使那些失信的建筑市场企业和从业个人寸步难行,无处立足。

        三是加快诚信政府建设,规范政府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行为。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全能政府切实转变为有限政府,明确政府投资的范围,更多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实现“小政府、大服务”目标,不断提高政府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努力提高工程建设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多征询群众和专家的意见,克服决策的随意性盲目性,减少和避免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促使各级各部门言必行、行必果,加大对不讲诚信,为政失德的干部责任追究力度,严肃处理违法违纪失信干部。

        四是提高政府工程以及政府管理透明度。建议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公开,包括招标、合同、管理、质量、人员、变更、结算、资金拨付、工程使用等等所有能公开的方面,同时政府对于各类工程进行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手续办理、验收等方面也进行公开化管理,防止出现人为化管理引起的不诚信丑恶现象。

        五是提高司法公信,提高执行力,降低司法成本。司法公信,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任务更加繁重,责任更加重大。如果司法公信不高、司法权威不足,就会动摇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和信心,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在工程领域中,由于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周转资金量大,纠纷时常发生,出现纠纷时,权利受侵害的一方如能第一时间想到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建议司法部门能及时处理,将故意或恶意实施侵害行为以及整个司法诉讼过程公之于众,类似近期的老赖公示,同时将维权成本应由侵害方承担。人民法院承担着重要的司法职能,在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理应是最讲理、最公正、最守信用的地方。只有建立司法公信,社会各界才会信任法院,理解、尊重法官,才能积极依靠法院解决矛盾纠纷,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裁判,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不断改进市场引导方式,加强市场和现场联动工作,形成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推进诚信体系,整合建筑市场信息资源,建立统一信息平台;加强政府推动,在建筑行业树立起“今天的现场行为决定明天的市场准入”的新理念,真正实现“过程留痕,三维联动,诚信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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