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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行政与经济法研究会章程
        【信息时间:2022-04-29    来源: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常州市行政与经济法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为全市性、群众性的学术研究团体,是由本市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行政法与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的个人会员和部分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从事行政与经济法制研究和交流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市行政法与经济法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积极开展行政法与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为促进本市法制建设,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动本市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常州市民政局,挂靠单位为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本会接受常州业务主管单位和常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一号楼A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为:

        (一)开展行政法与经济法理论研究,探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本市经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接受市政府或其他行政主体的委托,承担有关行政法与经济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等工作;

        (三)接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承担有关行政法与经济法方面的专题研究事项;

        (四)开展行政法与经济法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省内外行政法与经济法研究团体的交流;

        (五)开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市从事行政法与经济法理论研究、教学,行政与经济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以及企业管理工作,具有一定行政法与经济法理论基础和研究能力的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以及关心支持行政法与经济法研究的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申请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四)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志于行政法与经济法研究的,可以申请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事机构进行登记,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在本会提供优秀科研成果、作出突出贡献获得本会奖励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交学术论文、科研成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研究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日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本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需要组织若干专门性的研究组,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有: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接收,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0519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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