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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15  浏览次数:  字号:〖

        为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规范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分层分类实施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苏民规〔2021〕1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常办发〔2021〕17号)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常州市民政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常民规〔2021〕2号),于2021年10月29日公布并实施。

        一、制定的背景

        2018年8月《关于进一步加强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常民救〔2018〕6号)(以下简称原《通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低保边缘保障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原《通知》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如:申请条件过于严苛、家庭收入认定过于复杂、审批程序过于繁琐、动态管理过于频繁、法律责任过于笼统等。同时,为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规范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分层分类实施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衔接《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亟需修订《通知》来细化明确规范措施,以达到“统一政策标准、严格规范流程、便于基层操作”的目的。

        二、主要内容

        《通知》修订工作坚持统筹兼顾融合,按照“利民、优化、易操作、能衔接”的要求展开,是继市两办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后,市级层面进一步细化政策的系列配套文件之一。《通知》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修订:

        一是区分了低保边缘家庭两类情形。具有本市户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救助范围,且符合以下第1项或第2项规定: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但不高于本市月最低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成员中有以下情形之一:(1)患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或者患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占家庭年收入的25%以上。重特大疾病范围及病种按照《关于明确社会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范围的通知》(常民救〔2021〕5号)规定执行。(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除外);(3)单亲家庭中有未成年子女;(4)70周岁以上老年人;(5)全日制公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在读学生。

        二是新增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类别。具有本市户籍,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3.家庭收入扣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和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是在资产认定等方面与《低保细则》保持一致、有效衔接。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家庭财产范围和家庭收入状况认定,赡(抚、扶)养义务人赡(抚、扶)养能力的认定,分别按照《常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常民规〔2021〕1号)第二章第五条、第八条和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四是规范了认定程序。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具体可参照《常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常民规〔2021〕1号)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五是明确了救助待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享受医疗救助、“两节”补贴、临时救助以及其它相关救助,低保边缘家庭还可以享受临时价格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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