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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热点回应
        发布日期:2022-02-07  浏览次数:  字号:〖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自2016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以来,各地对于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积极性都很高。2021年,常州市制定了《常州市全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21〕71号)。现就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有关热点问题作出以下回应:

        1.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答: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是指建立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保障的制度。

        2.长期护理保险的筹集标准是什么?

        答: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水平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

        2022年度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集标准为100元 /人·年。其中,个人缴费30元 /人·年、政府补助30元 /人·年,医保基金40元 /人·年。

        3.参加了本市职工医保,还需要另外办理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登记手续吗?

        答:不需要。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规定同步参加长护险。

        4.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答:(1)正常参加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且常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状态正常;

        (2)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过6个月以上的治疗且病情基本稳定。

        (3)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a.未参加我市长护险或处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封锁期的;

        b.已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

        c.应当由第三人依法承担护理费用的;

        d.距上次评估结论作出之日起不满6个月的;

        e.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f.其他不符合失能评估受理条件的。

        5.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需要什么条件?

        答: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过6个月以上的治疗后病情基本稳定,并经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为中度、重度失能的,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相应保障待遇。

        6.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形式有哪些?

        答:根据护理服务形式不同,长期护理保险保障服务分为以下三类:

        (1)参保人员居家接受上门护理服务(简称居家护理)。

        (2)参保人员在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护理服务(简称养老机构护理)。

        (3)参保人员入住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专护病房接受护理服务(简称医疗机构住院护理)。

        7.选择居家护理形式的生活护理如何计算?

        答:居家护理形式的生活护理待遇兼顾专业服务和亲情照护需求。专业服务与亲情照护生活护理补助,两项合并计算。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在支付时中度失能人员不超过900元/月,重度失能人员不超过1500元/月。

        8.养老机构护理的支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养老机构护理分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

        (1)生活护理:中度失能30元/日,重度失能50元/日;

        (2)医疗护理:对建立家庭病床的失能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在限额内按比例进行补偿,限额标准为600元/月,限额内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补偿75%,个人支付25%。

        9.医疗机构住院护理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医疗机构护理分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

        (1)生活护理:中度失能24元/日、重度失能40元/日;

        (2)医疗护理:属于基本医疗护理服务范围的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补偿75%,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10.我之前一直在享受民政补贴,现在申请长期护理保险的话,民政补贴还可以继续享受吗?

        答: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托养补贴、辅助器具购置(租赁)补助等相关政府类补贴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暂不计入残疾人收入,与残疾人生活补贴可同时享受。

        11.到哪里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答: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如下:

        受理地点

        咨询电话

        市中心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锦绣路2号

        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经办大厅

        0519-86509896

        天宁区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竹林北路

        256号天宁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0519-69661877

        钟楼区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白杨路16号丁香苑10幢政务服务大厅一楼

        0519-88890210

        新北区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红河路65号

        新桥大厦3楼服务大厅

        0519-85186730

        经开区

        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东方东路

        16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0519-68762134

        武进区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武南路518号二楼经办大厅

        0519-86528906

        金坛区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150号金坛区社保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0519-82888003

        溧阳市

        常州市溧阳市永定路65号

        0519-87188680

        12.申请需要哪些手续?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参保人员或委托代理人携带申请材料,前往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窗口进行申请即可。

        如申请人本人无法前往经办窗口申请,可签订《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申请人委托书》,委托他人来窗口进行申请;材料1、2、3、4在常州市医保局网站的长护险板块自行下载,打印填写后,由委托代理人办理。

        网址:http://ybj.baotoy.com/。

        13.评估结果是否终身有效?如果不是,有效期是多久?

        答:评估结论不是终身有效。评估结论的有效期是2年。

        14.我住院期间使用了社会保障卡,待遇要如何结算?

        答:按照长护相关政策规定,基本医疗和长护不能同时享受,因此当月待遇会扣减当月住院天数。

        15.哪些护理费用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答:(1)应当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依法承担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

        16.办理长期护理保险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参保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向经办窗口提出评估申请时,需提供材料如下:

        (1)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

        (2)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申请人告知书、承诺书;

        (3)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申请人委托书;

        (4)常州市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

        (5)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申请人社保卡原件;

        (6)真实有效的完整病史资料(有效的疾病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例管理有关规定复印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

        (7)已建立家庭病床的参保人申请时需要提供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家庭建床服务协议书》(注意家庭建床协议有效期);

        (8)其他相关材料。

        参保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向经办窗口提出失能等级评估申请时,需准备上述相关材料,自评失能等级须达到D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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