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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社会力量承办市运动队(训练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8-02  浏览次数:  字号:〖

        一、出台背景

        我市于2016年出台了《常州市社会力量承办市运动队(训练点)管理暂行办法》和《常州市运动项目基层训练点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运动队管理、加强教练员和运动员队伍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近几年,我市竞技体育发展方式转变,多元化办队模式快速推进,奥运会、全运会项目有所调整,在2019年12月出台的《常州市社会力量承办市运动队(训练点)管理办法》(常体规〔2019〕3号)文件,已不能满足目前的管理需求。2022年8月,市体育局、教育局印发了《常州市社会力量承办市运动队(训练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常体规〔2022〕号)。

        二、编制依据

        《办法》是依据《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体育局关于调整我市运动员助学金补助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对获得全国以上比赛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进行奖励请示的批复》等文件规定,在原《常州市社会力量承办市运动队(训练点)管理办法》(常体规〔2019〕3号)的基础上,参照其他省市先进做法并结合本市实际进行完善制定的。

        三、主要内容

        为鼓励社会力量承办市级运动队(训练点),维护社会办队机构、教练员及其他体育工作者、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办队事业健康发展,为我市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打好基础。《办法》共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办法》的申报及审核:办队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银行账户,评审合格后对外公布。

        (二)明确《办法》的注册管理:运动员注册遵循“谁训练、谁注册、谁受益”原则,教练员注册依法先签订劳动合同。

        (三)明确《办法》的训练与参赛:运动员每年人均至少开展600个小时的业余训练,办队机构应积极组队参加各级各类比赛。

        (四)明确《办法》的经费补助:经费补助有参赛经费补助、重点运动员科医经费补助、训练经费补助等,并明确了补助人数和标准。

        (五)明确《办法》的奖励:对办队机构及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

        (六)明确《办法》的相关处罚:如不主动接受江苏省优秀运动队选拔、违反赛风赛纪和违反兴奋剂相关规定等,将取消办队机构相关奖励,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办队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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