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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国家高新区“科创积分贷”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级别: 区级政策 发文字号: 常开委办〔2022〕148号
        发文单位: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3-01-03 实行日期:2022-12-20 截止日期:
        浏览次数:32

        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国家高新区“科创积分贷”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22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国家高新区“科创积分贷”信用贷款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国家高新区“科创积分贷”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常开委办〔2022〕40号)文件要求,设立常州国家高新区“科创积分贷”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规范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设立,对合作银行发放的“科创积分贷”信用贷款损失按本办法实行风险共担机制。

        第三条 对列入风险补偿支持的“科创积分贷”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对于不良贷款本金风险的分担比例为20%、80%,贷款利息及罚息损失全部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四条 风险补偿、核销工作由常州国家高新区“科创积分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由“科创积分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风险补偿条件及流程

        第五条 “科创积分贷”信用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或者合作银行依据借款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时,合作银行负责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进行催收,宽限期60天,催收费用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六条 贷款本金逾期60天后、90天内,合作银行落实尽职管理措施后仍可能转为不良的,应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在法院立案后,且贷款本金逾期满180天后仍无法收回的,启动风险补偿程序。

        合作银行对逾期产生的损失先行先期认定并提交风险补偿申请,风险补偿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风险补偿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借款人现状、风险贷款成因、认定损失金额和逾期贷款处置方案(如法律诉讼方案、仲裁方案或其他法律解决方案)等;

        (2)合作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

        (3)贷款时点常州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款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

        (4)借款人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逾期贷款催收等相关资料;

        (5)其他可以证明客户发生信贷风险的资料。

        第七条 “科创积分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对风险补偿申请予以审议,报“科创积分贷”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形成会议纪要,确认风险补偿金额,向银行划拨补偿资金。

        第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作为对合作银行损失的弥补,不改变合作银行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借款人仍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风险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一)贷款授信审查时,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还逾期贷款;

        (二)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催收,未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并立案;

        (三)其他未按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和合作协议要求发放的贷款。

        第十条 风险补偿后,合作银行继续向借款企业全额追偿,不得擅自放弃对不良贷款的追偿,并每季度向“科创积分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追偿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追偿所得资金应当优先偿还贷款本金,剩余部分再偿还贷款利息、罚息、催收和诉讼所产生费用。偿还贷款本金部分仍按本办法第三条补偿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

        第三章 核销条件及流程

        第十二条 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法院诉讼并执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由合作银行向“科创积分贷”工作领导小组上报核销申请。

        第十三条  核销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贷款发生和管理情况,贷款风险补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风险补偿损失情况;

        (2)合作银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3)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执行终结裁定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  “科创积分贷”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核销申请予以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科创积分贷”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对该笔风险补偿予以核销。核销后账销案存,该笔债权长期有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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