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
索 引 号:014109429/2019-00086 |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公告公示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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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常政发〔2019〕52号 |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
产生日期:2019-05-21 |
发布日期:2019-06-03 |
废止日期:2020-11-24 |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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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具体范围
1. 沪蓉高速(G42)、常合高速(S38)、江宜高速(S39)三条高速合围内我市区域;
2. 市区各港口码头;
3. 常州奔牛国际机场;
4. 金坛区:东至S240,西至S241,南至钱资湖大道,北至S340。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I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吊机等。
三、建立部门分工负责、属地管理为主、使用单位为责任主体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体制,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情况纳入使用单位的信用评价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工程和房屋拆除等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监管和禁用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工程施工工地和机场、港口码头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监管和禁用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监管和禁用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机械登记、监管和禁用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监管和禁用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阶段认定和监督抽测工作;
各辖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本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工作。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溧阳市可参照划定禁用区。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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