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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苏政发〔2013〕144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和钟楼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覆盖、保基本、可持续;
(二)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
(三)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第四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十六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服务事项办理向镇(街道)、村(社区)延伸。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具体工作。
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专户管理、政府补贴资金保障等工作;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审计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残疾人联合会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其他收入构成。
第七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鼓励长期缴费,多缴多得。
个人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960元、1800元、2500元、3240元、3960元、4740元六个档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结合本市经济发展以及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照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全额代缴。
第八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依法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第九条 对按年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政府每年按照缴费标准由低到高分别给予80元、120元、160元、190元、220元、240元的缴费补贴。
市人民政府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资金来源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缴费补贴、其他资助、利息收入。
个人账户利率及计息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章 待遇领取
第五章 基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财政部门按照预算计划及时划拨资金,确保缴费补贴及时到位、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设立市级和武进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相关行政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管控基金收支、管理中的风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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