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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9-0010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本机关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19〕67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产生日期:2019-07-05 发布日期:2019-07-15 废止日期:2020-11-24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全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总体部署和《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苏政发〔2019〕4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实施我市新一轮“十百千”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总抓手,紧紧围绕建设高质量工业明星城市和长三角特色鲜明的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的目标要求,量质并举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制定以下政策。
          一、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1.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投入力度。市、辖市(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市与辖市(区)按照联动原则给予奖励。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当年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对其中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的企业,市级奖励额度为2.5万元;对纳入省培育库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低于15万元的奖励,对其中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的企业,市级奖励额度为7.5万元,支持其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等领域创新活动。
          2. 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成本。全面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175%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投入。
          二、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
          3. 推进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全覆盖。鼓励和培育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域外研发机构等各级各类企业研发机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任务。
          4.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荐高新技术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级和省级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建设、产业技术研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应用示范项目,促进科技成果产出和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5.引导高新技术企业集聚高层次人才。突出科技项目和人才项目协同发力,通过市“龙城英才计划”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大力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团队)、高级管理人才、博士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
          三、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
          6. 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支持。苏科贷、苏微贷、常科贷、领军型人才贷款等金融产品,优先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提供授信。建立科技企业“白名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白名单”内科技企业,通过多种方式提高授信审批效率,为“白名单”内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主动授信。
          7. 加快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步伐。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辅导,科技型上市培育企业库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不低于80%。
          四、提升服务高新技术企业质量
          8. 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服务。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组织工作,宣传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政策,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重点针对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自主知识产权的挖掘与保护、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解读等方面,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进行统一培训,提升企业家创新意识,提升企业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团队建设、企业研发机构等方面的管理水平。
          9. 加强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的动态管理,做好跟踪分析,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精准度。
          五、提高省市区联动成效
          10. 对辖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给予绩效奖励。依据辖市(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等情况,市政府对辖市(区)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11.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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