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农业公共服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公共服务质量,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常州市农业公共服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8号)、《江苏省农业公共服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号)以及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资金支出范围
《办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农产品(农机)质量(安全)全程化监管;动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控;应急保障等。
(一)农产品(农机)质量(安全)全程化监管方面资金主要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农产品安全检测等。
(二)病虫害防治方面资金主要用于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强制捕杀、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动物疫病应急物资储备等防控经费补助;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水产病虫害防治补助;畜禽养殖及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检疫补助等。
(三)应急保障方面资金。
(四)其他与农业公共服务相关的任务与项目。
三、《办法》资金管理模式
《办法》资金实行 “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实行差别化管理。约束性任务是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而组织实施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等;指导性任务是指约束性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建立任务清单定期调整优化机制。
四、《办法》资金分配方式
《办法》资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分配因素一般包括综合性因素、绩效评价因素、个性化因素等。综合性因素以各地农业基础资源(农产品产量、养殖数量、农业公共服务组织数量等)为主要因素。个性化因素以当年工作目标任务、政策扶持方向为主要因素。实施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因素、权重及分配建议;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其中“先建后补”类项目通过常州市“三农”项目管理平台进行线上线下同步管理。其他项目按程序规定由相应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立项评审,并及时将项目申报、评审、验收情况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办法》施行时间及期限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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