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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29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起草了《常州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十四五”住房保障的重点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都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指出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供给,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

        2021年4月,常州被住建部列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40个城市之一;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2021年7月7日,国新办举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情况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2021年7月22日,韩正副总理召开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2021年7月27日,住建部召开“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新闻发布会。2021年10月19日,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2021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2021年12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推进力度之大在住房保障领域前所未有。

        为确保“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据可依,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打造我市“常有安居”名片,需要市级层面加强制度设计,进一步明确有关工作要求,全面规范推进常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二、起草依据

        《实施方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做好2021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省住建厅 省财政厅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参照其他城市的做法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我市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保障的重点工作,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6万套(间)以上。

        (二)明确对象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在常州市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三)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成员单位包括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金融、税务、供电公司等部门。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参照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四)完善发展方式

        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发挥国有公司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引导多主体参与。通过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等多种形式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人才公寓、未纳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公租房、闲置可转为租赁住房的拆迁安置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租赁住房(宿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经认定后,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五)建立项目认定机制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项目的联合审查、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六)落实优惠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享受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七)加强监督管理

        完善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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