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市园林绿化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责任,保障工程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品质,维护园林绿化工程市场秩序。常州市出台《常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公众更好地理解,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园林绿化工程的概念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四)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详细的绿化管养期养护计划。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三、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文件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解决与设计工作有关的问题,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交底,重点说明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质量的内容。竣工验收前应当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施工单位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施工单位应当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所有人员均到岗履职,且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工地出入口及显要位置设置工程概况、人员信息告知牌。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检测检疫合格的苗木、种植土壤、材料。国家强制规定必须检验的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日记等资料收集工作。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及质保(管养)期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及时整改、返修。
五、监理、检测单位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每个工程项目应当配备专职驻场监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如需兼任其他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工程施工期编制监理月报等文件材料,报送建设单位。
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我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事宜,请咨询常州市城市管理局规划工程处,联系电话: 0519- -8568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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