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预防疾病传播,保障游泳者身体健康,我市颁布《常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1.维护广大游泳者身体健康的需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常州的推进,参与游泳健身的群众日趋增多,涉及男女老少、千家万户和社会各阶层。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成为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焦点,从全国看,因泳池水质污染造成的红眼病、氯气中毒等现象时有发生;从我市看,近年来泳池水质抽查情况不容乐观,群众反响较为强烈、投诉较多,影响着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立法是群众所盼。
2.保障游泳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市游泳场所数量增加迅速。但游泳场所经营者的法治意识相对淡薄,泳池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自我卫生检测不规范等违反卫生管理标准的现象时有发生,卫生管理水平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制约着行业的正当竞争和持续发展,广大游泳场所经营者也十分期待尽快立法。因此,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立法是行业所需。
3.适应新形势下卫生监管工作的需要。游泳场所是公共场所的一种类型,其卫生管理仍沿用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2011年卫生部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现有的公共场所法律法规对游泳场所卫生管理针对性不强且严重滞后,尤其对游泳场所违反国家新制定实施的卫生强制标准无明确的行政处罚措施,导致监管盲区较多、效率不高、成效不佳。因此,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立法是监管所急。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游泳场所国家卫生标准制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不设章节,全文共26条。主要内容和特色举措有:
1.围绕“管什么”,明确了游泳场所的管辖范围。一方面,阐明了游泳场所的定义,即人工建造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进行游泳活动的各类室内外游泳场(馆)和水上乐园。主要包括五大类:有游泳设施的水上乐园,综合性体育中心的游泳馆,宾馆、学校、小区等内设的游泳池,健身场所的游泳池以及室外游泳池。另一方面,确定了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的内容,强调了对人、物、环境的卫生管理,即从业人员和游泳者是否患有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游泳池人均面积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补水、浸脚等设施设备和公用设施是否配备齐全,游泳场所的水质以及室内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用品用具等卫生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围绕“谁来管”,落实了游泳场所的各方职责。一是明确了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市经开区管委会对游泳场所管理工作的领导职责;二是明确了市、辖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对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三是明确了相关部门的配合协助职责。
3. 围绕“怎么管”,规范了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一是明确卫生管理责任。游泳场所实行卫生许可制度,承担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制度以及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政府、部门、游泳场所、新闻媒介应对游泳者开展健康知识的宣传。二是明确健康管理要求。要求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提出游泳场所实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三是明确卫生检测要求。游泳场所应当按要求对泳池水、沐浴用水水质以及室内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配备水质自检设备在开放期间对游离性余氯、pH值、温度等水质指标自检并将检测结果公示,设置泳池水质在线监测并推行检测数据网上公示。
4.围绕“管得住”,完善了游泳场所的监管机制。一是健全多元化监管体系。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实现许可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二是改进监管模式。全面实行卫生信誉度等级管理,推动游泳池水质自动化监测,健全非现场监督和现场监督相结合的卫生监管模式。三是加大处罚力度。细化并增设行政处罚条款,对“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游泳者服务工作,水质以及室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公共用品用具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未开展日常检测以及未配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补水、浸脚等设施设备”等关系游泳者健康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改变了过去只明确卫生标准却无有效监管措施、只能责令其反复整改而不能行政处罚的软执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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