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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28  浏览次数:  字号:〖

        新修订的《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将《规定》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提出要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2021年12月30日,省政府颁布《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并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随后废止《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201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为贯彻落实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新政新规,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我市需要制定配套政策,对87号文的内容进行明确、细化、补充、强调。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规定》的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明确辖市(区)政府及部门职责

        《规定》在87号文原则规定的基础上,按照征地保障工作的流程明确了资规、农业农村、财政和人社等主要职能部门的职责,同时授权辖市(区)政府制定安置人员名单产生办法。

        (二)确定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标准

        《规定》在87号文的基础上明确了我市的筹资标准。为使前后保障水平能够平稳衔接,《规定》明确,按照《规定》确定的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低于本规定实施前筹资标准的,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三)制定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

        在综合考虑新老政策平稳衔接、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等因素的基础上,《规定》分险种、分人群分别设计了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

        (四)处理供养和征地保障的竞合

        实务中由于部分保障对象在征地时已经享受了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因此存在供养和征地保障竞合的问题。为最大限度保护保障对象权益,《规定》分不同情形赋予保障对象选择权。

        (五)衔接前后保障水平

        为平稳衔接前后保障水平,《规定》规定,87号文实施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其个人分账户余额的处理办法可以参照《规定》的规定执行;已经领取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的,养老补助金在综合考虑相关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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