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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8-30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行政许可是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按照权责法定的要求,将政府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梳理纳入清单,明晰行使层级和审批内容,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全面规范自由裁量权,推动权力运行更加透明,引导市场主体形成合理稳定的预期,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规范、更公平、更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对于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2022年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7月1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江苏省清单》)。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市政务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和辖市区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从《江苏省清单》中认领我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梳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起草形成《通知》(包含《清单》)。在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通知》(包含《清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二、《通知》内容

        《通知》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严格落实《江苏省清单》任务,科学编制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促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围绕依法编制各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制定和细化统一行政许可实施规范、严格依照清单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及时做好清单动态调整和有关清单衔接等5个方面,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编制、实施、监管和调整衔接做了规范。

        《清单》共编列426个行政许可事项,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即“国版清单”)412项,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3项,我市地方性法规设定事项1项,共涉及30个市委、市政府部门和12个驻常单位。

        三、具体举措

        (一)依法编制各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通知》要求,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市统筹、分级负责、事权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并公布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常州市编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不得超出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范围;县(市、区)编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不得超出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范围。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原则上应当于2022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县(市、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原则上应当于2022年10月底前编制完。

        (二)制定和细化统一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各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且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此前各级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的层级、方式与本次公布的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布的清单为准。市、县(市、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明确的主管部门要根据全省统一的实施规范,细化完善本地区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我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规范。

        (三)严格依照清单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严肃清理整治以各种名义变相设立的许可。严格遵照执行办事指南,不得随意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审批时限等,可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通过优化业务流程,加强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加快推进“不见面审批”、“一网通办”、“一件事”、跨省通办、告知承诺、行业综合许可证等改革措施。

        (四)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一体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托清单明确监管重点,逐项明确审批监管职责边界,严守监管底线。大力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梳理审管联动事项清单,将与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实施情况进行“回头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标准。

        (五)及时做好清单动态调整和有关清单衔接。地方性法规拟新设、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子项等,起草部门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司法行政部门在草案审查阶段,应当征求同级协调办意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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