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22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实现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
为抢抓全面注册制改革新机遇,加快推进区内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进行企业合并、资产交易、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更名所缴纳的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给予企业奖励。
2.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因调整会计记录、净资产审计(评估)增值等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给予企业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
3.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转化为股本和资本公积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给予纳税人奖励。
4.支持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实施技术入股和股权激励,对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和技术入股部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5.企业经认定为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完成股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依法登记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6.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涉及以前所上项目未有项目审批备案的、未按要求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的、补办不动产权证的,遵照“尊重历史、锁定存量”原则,企业采取有关补救和整改措施,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后,给予办理。
7.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涉及不动产登记、不动产交易等各项地方性规费收费,按对市、区两级产生的财政贡献给予奖励。
二、推进企业IPO上市步伐
8.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自签订协议年度起任意连续三年,当年比上年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新增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给予企业奖励(企业上市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不再享受)。
9.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IPO的后备企业,接受省证监局上市辅导,给予100万元奖励;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报送上市申报材料并取得受理通知书后,给予100万元奖励,若企业未享受股改或辅导奖励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成功首发上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在北交所IPO的后备企业,接受省证监局上市辅导,给予50万元奖励;向北交所报送上市申报材料并取得受理通知书后,给予50万元奖励,若企业未享受辅导奖励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首发上市的,给予50万元奖励。在香港及境外主流市场IPO的后备企业,向交易所递表并获受理的,给予300万元奖励;成功首发上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10.企业上市所募集资金投资于区内(在区内实施募投项目、兼并重组区内企业)的,若2年内投入占募集资金的60%以上,照募集资金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1.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借壳”上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总部迁到本区的,或者区外上市公司总部搬迁至区内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12.鼓励上市公司二次上市和分拆上市。区内上市公司在境内外主流市场成功二次上市,首次上市时未享受相关政策的,可比照企业首次上市政策予以奖励。区内上市公司实现部分业务或者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新上市主体注册在区内,给予30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新三板”挂牌
13.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自挂牌当年起3年内,以挂牌前一年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新增贡献部分,给予企业奖励。
14.拟在“新三板”挂牌的后备企业,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挂牌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通知书后,给予50万元奖励;若企业成立后未享受股改奖励的,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挂牌申请并取得受理通知书后,给予150万元奖励。“新三板”成功挂牌,给予50万元奖励。“新三板”企业挂牌后进入创新层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持续开展资本运作
15.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2年内将募集资金75%以上(含)投入区内项目建设的,由市、区财政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单次融资市、区奖励总额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6.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并购重组区外企业,并将其迁入区内的,按实际发生并购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7.区外上市挂牌企业将募集资金投入到区内被并购重组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或项目建设的,或区内企业争取区外母公司(上市挂牌企业)募集资金投资于区内的,按照投资额度的1%给予区内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8.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可转债等方式再融资,兼并重组区内企业的,与兼并重组前相比,按比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增长额,相应给予三年奖励,第一年奖励100%,第二、第三年奖励50%;兼并重组市外企业或在市外投资,并在区内设立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和利润结算中心,与投资兼并重组前相比,按比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增长额,相应给予三年奖励,第一年奖励100%,第二、第三年奖励60%。
19.鼓励企业开展资本运作,经认定的股权转让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给予企业一定金额奖励。
20.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新引进的高管及金融、财务、法律等关键人才且年薪30万元以上的,自聘用年度起3年内,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给予企业一定金额奖励。
五、其他事项
21.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纳税地均在常州国家高新区,拟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并购重组的企业。
22.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若重新申请至境内外主流市场并成功挂牌上市的,按现行企业上市政策进行差额奖励。
23.企业享受上述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区内其他同类别政策。本意见第1、2、3、7、8、22条参照市《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股改上市加速有效创新资本形成的若干政策意见》(常政发〔2020〕37号)执行。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区内上市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商议。
24.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的企业,应优先选用证监会分类评级较高的券商开展中介服务,原始股东应承诺并履行在常州国家高新区内的证券营业机构进行股份托管、减持等操作。
25.从最近一次享受政策奖励算起5年内,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均不得迁出常州国家高新区,否则将取消或收回企业所享受本意见的财政奖励。
26.本意见由区经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施行之日起,《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实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常开委〔2020〕10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