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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园区保”小微普惠类子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级别: 区级政策 发文字号: 常开委办〔2022〕121号
        发文单位: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2-10-19 实行日期:2022-10-17 截止日期:
        浏览次数:244

        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园区保”小微普惠类子产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22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

        “园区保”小微普惠类子产品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大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要求,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深化普惠金融服务质效,现将《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园区保”小微普惠类子产品实施方案》(试行)调整如下:

        一、运作模式

        1.常州市新北区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基金业务纳入“园区保”——小微普惠类合作范畴,不再单独另行设立基金。原风险补偿资金统一纳入“园区保”专项扶持基金,按照“园区保”协议规定的办法予以管理。

        2.常州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联合江苏常州高新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开展三方合作,以风险补偿资金为手段,构建差别化的风险共担机制,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小微普惠类企业信用贷款的投放,为全区企业转型升级、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园区保”产品由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园区保”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组织领导,由“园区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运营。

        3.合作银行提供最高20倍于“园区保”专项扶持基金规模的贷款总额度,原则上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利率原则上以全国银行间市场公布的同期LPR为基准,上浮不超过50BP,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4.高新担保向借款企业收取担保费,按不超过贷款总额的1%收取,借款企业不再向担保公司缴纳保证金。

        5.除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可视情追加其配偶、子女等)及关联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外,合作银行和高新担保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资产抵质押和其他担保及反担保要求。

        二、合作银行选择

        (一)基本条件

        1.具有服务小微企业的专业服务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达到“五专”要求,即专营机构及团队、专项审批、专设流程、专项规模、专项考核等,并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2.具有较高的风险容忍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贷款不良率容忍度较公司贷款不良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

        3.合作银行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审核贷款申请,并决定贷款额度。

        (二)选择程序

        1.符合要求的银行向高新担保提交合作申请。

        2.高新担保对申请银行资质作初步审查,并向“园区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评估报告。

        3.“园区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审核决定,三方签订合作协议。

        三、企业申报条件

        1.符合小微企业标准。

        2.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户管均在常州高新区的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主业不属于国家明令的禁止范畴。

        4.原则上持续经营一年及以上,能够提供完整财务报表。

        5.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的即期人行征信报告中无未结清不良信用记录,在申请前两年内未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企业在常州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即期征信报告中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申请前两年内未被列入人民法院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7.单个企业“园区保”贷款银行不得超过3家,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产品限额。

        8.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原则上(或本年度可核实预期销售收入)超500万元。

        列入市、区上市后备企业名单,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或者企业拥有核心专利技术等条件的优先予以支持。

        四、运作流程

        1.经营注册地址在常州国家高新区、经常州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认定评分在规定分值以上的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合作银行和高新担保的服务范围。上述规定分值由 “园区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形成会议纪要,实行动态调整,本次认定常信分350分以上。

        2.合作银行、高新担保负责客户的拓展工作,并由双方独立开展风险调查、独立审核。双方一致同意,办理完善相应担保、贷款手续后,即可对申请企业发放贷款。

        3.合作银行、高新担保负责贷款从申请、发放到还贷全过程的运行工作。重点做好贷前审查、贷后管理,承担不良贷款追偿等责任。

        4.合作银行、高新担保每月5日前将上月贷款投放情况向“园区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每季度提交一份贷后情况报告。

        5.原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基金支持的存量客户如不符合本方案相关要求的,高新担保与合作银行应制定明确还款计划,3年内逐步退出。

        五、风险控制

        1.在授信合作期内,如发生以下情况,合作银行、高新担保应及时书面告知“园区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企业不按期支付授信利息;

        (2)授信企业出现逾期;

        (3)金融机构在贷后管理中发现可能会影响企业不能正常还款的情况。

        2.对于“园区保”项下的不良贷款本金,管委会、合作银行、高新担保三方承担比例分别为20%、20%、60%。贷款利息及罚息损失全部由合作银行承担。

        3.当该项目项下贷款逾期代偿率达到2%时,应对风险及时进行评估,查明情况、分析原因;代偿率达到5%时,应立即暂停新增该业务,待风险化解到一定比例后再重新开展业务。

        六、损失代偿和核销

        1.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或合作银行依据借款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时,合作银行负责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进行催收,宽限期60天,催收费用由合作银行承担。

        2.贷款本金逾期60天后,启动代偿程序,合作银行对产生的损失进行先期认定并提交代偿申请、《诉讼状》副本、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等,“园区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提供材料进行会商并形成会议纪要,对认定的损失由三方按风险分担比例同步全额代偿。

        3.代偿后,管委会委托高新担保按照各自的追偿权、债权向借款企业全额追偿。合作银行每季度前二十日内向“园区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追偿进展情况报告。

        4.追偿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指扣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后的金额),剩余的追偿所得部分按照代偿比例进行分配。合作银行和高新担保在追偿过程中对于反担保物(权益)或担保物(权益)的处置必须通过三方协商一致经由公开市场交易,处置所得计入追偿所得,按代偿比例在三方之间分配。若追偿款不能覆盖追偿费用,则追偿费用扣除追偿款后的部分也按代偿比例进行分摊。

        5.合作银行应加强对不良贷款的追偿,未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不得擅自放弃对不良贷款的追偿。

        6.如有充分证据表明,合作银行、高新担保在贷款担保审核办理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明显存在重大主观过错的,管委会不承担代偿责任。

        7.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法院诉讼并执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由合作金融机构向“园区保”工作领导小组上报核销申请。

        七、监督管理

        1.“园区保”工作领导小组对小微普惠类项下贷款总量、代偿情况、获贷企业数量、不良率占比、贷款效率、信用担保方式、工作成效等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合作银行年度支持企业户数少于10户的,下一年度仅维持存量合作,不再新增客户和额度,并可要求合作银行提出方案,限期逐步退出合作。

        2.获得贷款的企业若有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合作银行、高新担保有权提前终止、追讨贷款,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恶意到期不还款的企业,取消三年内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的资格,并列入失信“黑名单”。合作银行、高新担保应根据有关规定,记入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管理者的不良信用。

        4.高新担保向“园区保”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园区保”业务运作情况月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八、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到期未调整的,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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