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现将市教育局起草的《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及说明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2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
1.信函:邮寄至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司法局地方立法处,邮编:213022;请在信封上注明“劳动教育立法建议”字样。
2.传真:发送至0519-85681627;请在首页注明“劳动教育立法建议”字样。
3.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qyjfk@163.com;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劳动教育立法建议”字样。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对征集到的立法建议,市司法局将与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特此公告。
常州市司法局
2022年11月22日
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
第三章 学校
第四章 社会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了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劳动教育工作,加快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促使学生珍惜劳动成果、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品质,引导全社会树立劳动光荣、劳动者伟大的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法律术语) 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教育的实施、指导、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劳动教育,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培养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的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指导思想) 劳动教育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培育和践行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传承劳动精神、奋斗精神、奉献精神、创造精神、勤俭节约精神,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教育支持。
第四条(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 劳动教育是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的共同责任。
劳动教育工作实行劳动与教育相结合,坚持育人为本、综合实施、实践体验、合理适度的原则。
劳动教育促进工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推动、部门分工负责、家庭学校各司其职、社会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基本要求) 劳动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劳动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相结合,充分融入学校教育教学各环节;
(二)劳动教育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三)以劳动项目为载体,以劳动任务群为基本单元,以学生经历体验劳动过程为基本要求,使学生获得劳动感受、具有必备的劳动能力;
(四)根据学生学段特征、年龄特点、性别差异和体能状况等特点,选择合适的劳动项目,安排适当的劳动实践时间和强度;
(五)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条(政府职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年度计划,构建覆盖市域的劳动教育实施体系,加大对劳动教育的财政投入,建立劳动教育促进工作保障机制,加强劳动教育工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部门职责) 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劳动教育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以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教育工作。
第八条(社会协同)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青年联合会、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劳动教育工作,为劳动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劳模工匠、乡村振兴技艺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科技工作者、优秀企业家,以及被认定的先锋企业、星级企业等,应当在劳动教育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为劳动教育提供服务和便利。
第九条(公益性劳动教育服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劳动教育服务活动。
第十条(捐赠与表彰奖励) 鼓励和支持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财产、组织公益性活动、成立意外伤害风险基金等方式参与劳动教育工作。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对劳动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宣传教育)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劳动教育宣传活动,普及劳动教育知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开展劳动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通过刊播公益广告、开设劳动教育宣传专栏等方式,宣传劳动教育知识,传播龙城工匠、龙城技能标兵等弘扬劳动精神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劳动教育工作开展的社会氛围。
第十二条(劳动周)每年五月第二周为劳动周。劳动周期间,可以采用专题讲座、主题演讲、劳动项目实践、劳动成果展示、劳动技能竞赛等形式,分享、宣传、展示劳动教育成果。
第二章 家庭
第十三条(家庭劳动教育基本要求)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发挥家庭在劳动教育中的基础作用,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培养未成年人生活自理意识和能力,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形成崇尚劳动的良好家风。
第十四条(家庭劳动教育内容与方式)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劳动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布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下列方式方法:
(一)通过日常生活的言传身教、相机而教、潜移默化,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参与家庭劳动;
(二)指导和督促未成年人参与卫生清洁、内务整理、主食制作等家庭劳动;
(三)组织参与植树造林、垃圾分类、赛事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劳动;
(四)鼓励和支持参加勤工俭学、社会实践、研学教育等活动;
(五)其他有利于培养未成年人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的方式方法。
第十五条(家长劳动教育学习职责)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劳动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劳动教育相关知识,掌握必要的劳动教育知识和科学的劳动教育方法,提高劳动教育能力。
第十六条(家庭劳动教育实施主体) 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履行对未成年人的劳动教育义务。
父母离异或者分居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教育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一方开展劳动教育,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的劳动教育义务。
父母因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无法履行劳动教育义务的,依法由其他监护人履行。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劳动教育。
第十七条(家校社协同机制)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主动与学校沟通未成年人参与劳动教育情况,共同提高未成年人劳动素养。
中小学校根据未成年人成长规律,布置卫生清洁、内务整理等家庭劳动作业以及亲子劳动活动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完成家庭劳动作业和亲子劳动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参加劳动教育指导服务站开展的劳动教育指导活动。
第十八条(劳动风险分担) 鼓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相关保险,分担未成年人参加劳动教育发生的意外风险。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九条(学校劳动教育基本要求) 学校应当树立学校是劳动教育主阵地的责任意识,承担劳动教育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劳动教育实施工作制度,将劳动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制定劳动教育总体实施方案和学年计划,统筹优化课程设置和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劳动的综合育人作用。
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应当加强对学校劳动教育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学校劳动教育主要内容、目标) 学校应当将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针对不同学段学生身心发展特征,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劳动教育:
(一)小学围绕劳动意识的启蒙和劳动习惯养成,以日常生活劳动、简单的生产劳动和现代服务业劳动、校园社区公益性劳动为主要内容,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生活的态度,学会与他人合作劳动;
(二)初中围绕职业启蒙,以日常生活劳动、适当的工业生产劳动、新技术体验与应用、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培养学生认真负责、吃苦耐劳的品质,增强公共服务意识和担当精神;
(三)普通高中围绕职业体验,以日常生活劳动、真实生产劳动体验、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为主要内容,培养学生劳动自立意识和主动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情怀;
(四)中等职业学校围绕增强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以日常生活劳动、真实的生产劳动和现代服务业劳动、公益服务劳动为主要内容,培养学生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和爱岗敬业的劳动态度。
第二十一条(课时、学分或者学时要求)学校应当将劳动教育纳入课程方案或者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劳动教育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劳动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可以在满足劳动教育课时、学分或者学时要求下,采用集约化方式开展劳动教育。
第二十二条(课程体系建设) 学校应当结合学校发展特色、课程建设计划和不同学段特点,设立劳动课程教研组(室),建立综合性、实践性劳动教育课程体系。
学校应当建立劳动教育课程评测机制,定期对劳动教育课程体系和劳动教育课程实施情况进行评测,并根据评测结果进行优化调整。
第二十三条(师资队伍建设) 学校应当采取专职聘任、共聘共享、招募家长志愿者等多种途径,建立满足需求、专兼职相结合的劳动教育师资队伍。
学校应当配备一名以上劳动教育专任教师,负责劳动课程管理、指导和教师培训等工作;可以聘请劳模工匠、科技工作者等担任劳动实践指导教师。
学校应当将劳动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内容,开展全员培训;组织对劳动教育课程教师开展专项培训,通过集体备课、同上一堂课、示范教学展示等教研活动,提高劳动教育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校内劳动教育场所)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学校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劳动教育设施。
中小学校应当充分利用劳技室、通用技术室、实验室、课程基地、综合实践基地等设施,建立校内劳动教育场所。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利用实习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等载体开展劳动教育;依托实习实训场所建立职业体验中心,为中小学校学生提供劳动教育服务。
第二十五条(校外劳动教育场所) 学校应当利用校外综合实践实训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中小学研学教育实践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劳模创新工作室等社会资源,以及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劳动教育场所,建立校外劳动教育场所。
学校应当与校外劳动教育场所建立动态合作机制,共同研发劳动实践课程群,形成适合不同学段学生的序列课程,并实现师资共享。
第二十六条(劳动项目) 学校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结合学生身心特点和劳动素养实际情况,科学设计劳动项目,细化学校劳动和家庭劳动清单,设置劳动实践岗位,明确每周劳动实践时间,组织开展校园保洁、班级打扫、垃圾分类等集体劳动。
第二十七条(特殊学生劳动教育实施机制)学校应当关注留守、流动、贫困、重病、重残、情绪行为障碍、遭受侵害以及其他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建立特殊困境学生劳动教育实施机制,与其家长共同商讨劳动教育实施方案,并为其家长开展家庭劳动教育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校园劳动文化建设)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劳动文化建设,利用校园网、校园广播、校园报刊、校园橱窗、文化墙等校园文化载体,宣传防疫救灾、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科学研究、技能强国等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人物事迹,营造浓厚的校园劳动文化氛围。
学校应当在图书馆(室)、阅览室等场所,充实劳动教育必需的图书、资料。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学雷锋纪念日、植树节、劳动节、丰收节、志愿者日、二十四节气等节日、纪念日,或者利用入学毕业、入队离队、入团入党、成人仪式等,开展劳动教育主题活动。
第二十九条(经费保障) 学校应当保证劳动教育经费投入,将劳动教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计划;中小学校按照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二安排劳动教育经费,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设立劳动教育专项经费。
学校应当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劳动教育经费。
第三十条(劳动教育风险防范)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教育安全保障体系,在场所设施选用、工具设备和防护用品使用等方面制定安全、科学的操作规范,合理安排劳动任务、强度、时长,强化对劳动教育过程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科学评估劳动实践活动的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消除触电、烫伤、跌落等安全隐患,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完善应急与事故处理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学校应当加强对师生的劳动安全教育,对师生在场所设施选用、岗位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安全知识进行培训,强化师生的劳动安全意识。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条件允许的,可以投保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和劳动教育相关的其他责任险。
第三十一条(校家社协同机制)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家校协同共育机制,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家长开放日、给家长的一封信,以及邀请家长参加劳动周、劳动教育主题活动等方式,促使家长对劳动教育形成正确认知,引导家长科学开展家庭劳动教育。
具备条件的学校应当为劳动教育指导服务站开展公益性劳动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
第四章 社会
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等的职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公益基金会、社会福利组织,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学生参与社会服务活动计划,推动学生在城乡社区、福利院、养老院和公共场所等参加志愿服务,开展公益劳动,参与社区治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青年联合会、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与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等合作,将劳模工匠、乡村振兴技艺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科技工作者、优秀企业家等群体进校园纳入劳动教育体系。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举办革命传统和思想道德教育讲座、参与办好家长学校等方式,开展劳动教育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居村民委员会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构建社区劳动教育实施机制,建立社区劳动实践课程,设置社区公益劳动岗位,配合学校、家庭开展劳动教育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责)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利用工程训练中心、创新实验室、众创空间等平台,建立智慧性和创造性劳动实践场所,为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劳动教育提供支持。
具备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可以结合学科专业优势,开设劳动教育指导课程,为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劳动教育师资提供培训服务。
第三十五条(行业协会职责)鼓励和支持农业、工业、科技、文化等领域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学校、家庭与会员之间的合作机制,协助学校、家庭开展劳动实践活动,并为会员开展劳动教育工作提供指导与咨询服务。
第三十六条(公共服务场所职责)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体育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场所,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劳动教育讲座或者实践活动。
第三十七条(劳动教育指导服务站) 城乡社区教育机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区域职工活动中心、家长学校、家风家教实践基地等单位或者机构,可以建立劳动教育指导服务站,引导家长掌握开展家庭劳动教育的方式方法。
第三十八条(职工支持政策)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支持职工参加劳动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三十九条(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制度)建立非营利性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制度,为学校或者学生开展校外劳动实践活动提供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或者企业,可以向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认定为劳动教育实践基地:
(一)有固定、安全的适宜学生劳动教育的场地,所需仪器设备、安全设施配套齐全;
(二)建立劳动教育相关课程,配备专兼职相结合的劳动教育师资队伍,适合学生进行校外劳动实践;
(三)建立和落实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安全管理等劳动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开放共享机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四)具有对持学生证或者劳动实践成长护照的中小学生免费或者减费的具体优惠措施。
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四十条(劳动教育规划)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劳动教育的内容、途径、方式以及实践基地的建设与使用等事项,并对劳动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劳动教育实施细则,细化课程体系建设、师资队伍培养、实践基地开发等劳动教育实施的规范要求,明确实施劳动教育的机构和人员,引导劳动教育有序开展。
第四十一条(劳动教育经费保障)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教育经费的保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劳动教育的经费标准,设立劳动教育专项经费,并明确经费的支出范围。
第四十二条(劳动教育师资培养机制) 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小学校与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的劳动教育师资交流共享机制。
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劳动教育师资培训制度,制定劳动教育师资培训规划,对劳动教育课程教师进行专项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教学经验展示交流活动,并将劳动教育作为教学竞赛内容。
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劳动教育作为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培训内容。
第四十三条(劳动教育教师激励机制) 市、县级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劳动教育教师工作考核体系,完善工作绩效评价标准和职称评定办法。劳动教育专任教师在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专业发展等方面与其他专任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劳动教育教师纳入专业荣誉遴选范围,推进劳动教育名师工作室建设,树立劳动教育教师典范。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劳动教育教学成果纳入教学成果评奖范围,对优秀成果予以奖励。
第四十四条(劳动教育研究与指导) 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构建劳动教育研究平台与体系,组织开展劳动教育专项研究课题研究。
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可以组织学校、学术团体、专业机构,根据需要编写劳动实践指导手册,以及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专题读本。
第四十五条(劳动教育教学资源建立与共享)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劳动教育教学资源互补共享机制。
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学术团体、专业机构,研发展示劳动过程、劳动安全要求的数字资源,梳理遴选优秀教学模式、案例,形成分学段、分专题的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包,并运用互联网平台推动劳动教育教学资源的共享。
第四十六条(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与评估)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建立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实现劳动教育实践资源的均衡发展和共享使用。
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建立劳动教育实践基地考核机制,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劳动教育实践基地进行表彰、奖励,或者予以摘牌退出处理。
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营利性劳动教育实践基地清单制度;根据考核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的名称、地址、课程、优惠政策等信息,并实现动态更新。
第四十七条(劳动教育实践基地支持政策)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等扶持政策,培育和发展劳动教育实践基地。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教育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集约化劳动教育服务。
第四十八条(劳动教育评价体系)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劳动教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以劳动教育目标、内容、要求为依据,建立健全学生劳动素养评价标准、程序和方法。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学生劳动素养评价结果的综合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先的参考。
第四十九条(劳动教育信息化平台)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云平台、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劳动教育评价信息化平台,开展过程监测与评价,定期向社会发布学生劳动素养监测报告。
市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组织开展学生劳动教育实施情况、劳动素养提升状况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条(劳动教育安全管控与应急管理)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劳动教育安全管控制度,定期集中组织开展安全巡查,及时排查、消除劳动教育安全隐患。
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指导和督促学校、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制定劳动教育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劳动教育督导) 市、县级市(区)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劳动教育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对所辖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劳动教育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学校劳动教育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劳动教育指导委员会和教研员)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劳动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学校开设劳动教育课程,协助做好劳动教育师资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劳动教育学术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
市、县级市(区)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应当配备劳动教育教研员,履行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教学诊断与改进、课程教学资源建设、培育推广优秀教学成果等劳动教育工作职责。
第五十三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职责)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劳动教育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体系,将劳动教育工作成效作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劳动实践成长护照制度)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市教育、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建立劳动实践成长护照制度,为家长参与劳动实践活动提供优惠政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家庭责任规定)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劳动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劳动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劳动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劳动教育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责任规定)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劳动教育职责的,由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法律责任原则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单位及其人员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劳动教育工作,加快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促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具备必备的劳动能力、培育积极的劳动精神、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品质,现将《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贯彻习近平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教育工作,决定把劳动教育纳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要求之中,提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总体要求。在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在学生中弘扬劳动精神,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懂得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道理,长大后能够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因此,作为我市教育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不仅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举措,而且将有助于我市建立劳动教育实施工作的长效机制,实现劳动教育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和法治化,为我市建设“国际化智造名城”提供教育支持。
(二)落实和细化上位法的客观需要
尽管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劳动教育工作,但是劳动教育立法仍相对滞后。一方面,现阶段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虽然部分条款直接或者间接涉及劳动教育工作,但是与现实的立法需求相比,尚存在不系统、不全面等缺陷。另一方面,中央和地方相继颁布实施了有关劳动教育的政策性文件和课程标准,比如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颁布《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2020年);教育部制定《义务教育劳动课程标准》(2022年版);江苏、浙江、海南、江西、云南、深圳、青岛、宁波等省市制定了有关劳动教育的实施意见,但是这些政策性文件与课程标准在体系性、规范性、强制性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因此,《条例》的制定不仅有助于落实和细化上位法要求,构建实施劳动教育的制度体系,而且作为国内劳动教育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无疑将成为一个重要的示范性法律文本。
(三)持续推进我市劳动教育工作的迫切需要
在认真落实中央和江苏劳动教育政策性文件的基础上,我市不仅先后制定了《常州市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实践教育的实施意见》(2019年)《常州市中小学生劳动实践活动指导意见》(2022年)等配套性文件,而且立足区域劳动教育发展实际和学生成长规律,在政府统筹、基地拓展、课程建构、融合创新、评价改革等方面积极探索,并于2021年5月被教育部认定为全国首批中小学劳动教育实验区。经过多年探索实践,我市劳动教育在学生覆盖面、课程开发、基地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区域发展不均衡、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薄弱、劳动教育经费难以保障等现实问题。因此,通过立法不仅可以将我市劳动教育的经验固化,推动形成劳动教育的“常州模板”,而且可以统筹解决阻碍我市劳动教育工作深入推进的现实问题,实现劳动教育实施机制体制的创新发展。
(四)厘定学校、家庭、社会和政府职责的现实需要
尽管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政府统筹,拓宽劳动教育途径,整合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力量”的要求,但是在劳动教育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学校、家庭、社会和政府职责划分不清晰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未细化、工会等人民团体的要求不细致、家庭的任务不明确等问题。因此,通过制定劳动教育领域的专门立法,厘清劳动教育实施过程中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的各自职责,不仅有助于形成协同育人的格局,而且将助力实现劳动教育的规范化、日常化和多样化。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培育和践行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劳动的综合育人作用,推动中小学劳动教育实验区建设,积极探索具有常州特色的劳动教育新模式,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作为预备项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由市教育局负责起草。
为了做好《条例》的起草工作,市教育局做了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成立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机构(立法小组)。联合常州大学成立了立法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和调研计划,统筹推进相关工作。二是开展全面的立法调研。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听取政府职能部门、人民团体、辖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劳动教育示范学校,以及劳动教育任课教师代表、学生家长、学生代表的意见,并赴太湖湾教育大营地、常州市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劳动教育实践基地进行实地走访,了解现阶段劳动教育集约化实施模式的开展情况。三是开展学习考察。立法小组全面收集和研读了国内所有省市围绕劳动教育所颁布实施的相关文件,充分吸纳这些省市在劳动教育实施中的先进经验与做法。在此基础上,形成条例送审稿。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五十九条。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法律术语、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基本要求、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社会协同、公益性劳动教育服务、捐赠与表彰奖励、宣传教育、劳动周等内容。
2.第二章家庭(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家庭劳动教育基本要求、内容与方式、家长劳动教育学习职责、家庭劳动教育实施主体、家校社协同机制、劳动风险分担等内容。
3.第二章学校(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学校劳动教育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目标、课时学分或者学时要求、课程体系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内劳动教育场所、校外劳动教育场所、劳动项目、特殊学生劳动教育实施机制、校园劳动文化建设、经费保障、劳动教育风险防范、校家社协同机制等内容。
4.第四章社会(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社会团体的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职责、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责、行业协会职责、公共服务场所职责、劳动教育指导站、职工支持政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制度等内容。
5.第五章保障监督(第四十条至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劳动教育规划、经费保障、师资培养机制、教师激励机制、劳动教育研究与指导、教学资源建立与共享、实践基地建设与评估、实践基地支持政策、劳动教育评价体系、劳动教育信息化平台、劳动教育安全管控机制与应急管理、劳动教育督导、劳动教育教研员、劳动教育指导委员会和教研员、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职责、劳动实践成长护照制度等内容。
6.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学校责任、家庭责任、法律责任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单位及其人员责任等内容。
7.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了生效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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